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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许可程序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8-12 01:27)
文章正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二、变更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书面申请;

2、进行财务审计。主要就律所在使用原名称期间的财务、债权债务状况进行审计;

3、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按照章程和合伙人协议规定召开合伙人会议,作出对本所在原名称下形成的一切债权债务、人事关系、业务关系等概括承受的承诺,并形成书面合伙人会议决议;

4、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附表1)向省司法厅申请办理名称预核准手续。

待省司法厅下发《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后,律师事务所应提交:

1、因名称变更引发的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章程》的修改部分形成的合伙人决议,并填写《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附表3)、《章程变更登记表》(附表4);

2、变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合伙人在变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3、将旧公章、财务章上交当地的县(区)司法局,并将新刻制的公章、财务章印模上交市司法局备案;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负责人变更申请书;原负责人辞职申请书;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原负责人离任审计;

3、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章程和合伙人协议规定召开合伙人会议,并形成书面合伙人会议决议,其内容除对负责人变更事项进行表决外,还须作出对该所原负责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概括承受的承诺;

4、《负责人变更登记表》(附表5);

5、新负责人执业简历表,身份证、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学历证、执业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律师事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6、因负责人变更引发的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章程》的变更部分形成合伙人决议,并填写《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附表3)、《章程变更登记表》(附表4);

7、变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合伙人在变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8、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律师事务所计划变更住所的,应提前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沟通,新址符合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条件要求的,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方可办理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

1、变更住所地申请书;

2、合伙人会议决议或国资所主管机关的决定(个人所不需提供);

3、《住所变更登记表》(附表6);

4、提供变更后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和出租人对该出租房产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律师事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5、提供原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原则上变更后的面积不能小于变更前的面积;

6、因地址变更引发的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章程》的变更部分形成合伙人决议,并填写《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附表3)、《章程变更登记表》(附表4);

7、变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合伙人在变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8、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申请书;

2、按照章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召开合伙人会议,就章程或合伙协议变更部分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合伙人会议决议;

3、填写《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附表3)、《章程变更登记表》(附表4);

4、变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合伙人在变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签名的入伙或退伙申请书;

2、要按照章程和合伙人协议规定召开合伙人会议,就合伙人变更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合伙人会议决议;

3、如合伙人变更引起注册资金变化,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如合伙人变更不引起注册资金的变化,合伙人之间进行了股权转让,应出具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方收到转让款的收条;

4、《合伙人变更登记表(入伙)》(附表7)、《合伙人变更登记表(退伙)》(附表8);

5、入伙申请人的执业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学历证和执业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律师事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6、因合伙人变更引发的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章程》的变更部分形成合伙人决议,并填写《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附表3)、《章程变更登记表》(附表4);

7、变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合伙人在变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8、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六)律师事务所变更注册资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这里的注册资金变更,是指在合伙人不变的情况下,单纯变更注册资金。

1、注册资金变更申请书;

2、资金变更合伙人会议决议;

3、验资报告;

4、因注册资金变更引发的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章程》的变更部分形成合伙人决议,并填写《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附表3)、《章程变更登记表》(附表4);

5、变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合伙人在变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6、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七)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组织形式变更的内容、变更的原因,以及对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承担的说明);

2、合伙所申请变更的应提交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国资所申请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撤销编制的文件;

3、变更发起人简历及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4、因组织形式变更引发的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章程》的变更部分形成合伙人决议,并填写《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附表3)、《章程变更登记表》(附表4);

5、全体变更发起人签名的修改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为个人所的除外);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备注:

1、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所有材料均需一式二份,使用A4纸进行装订并编排目录和页码。

3、对于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初审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在仔细审核原件的基础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盖章。

4、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均需附电子版一份(证件需扫描原件),电子版材料应当按照目录顺序排列,放在一个Word文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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