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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4-2(吸收合并中存续企业注册资本设定问题)问题:
吸收合并中存续企业应如何设定注册资本?
背景:
集团A和当地民营企业B共同出资设立了C公司、D公司、E公司,均分别持股80%和20%。现为方便投资管理,C公司、D公司、E公司三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由三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注销D公司、E公司,由C公司对D公司、E公司进行吸收合并。
已出具验资报告,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等(手续、资料齐全)。验资报告:C公司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51,273.66万元;D公司所有者权益7,492.13万元[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7,500万元]、E公司所有者权益-2,017万元[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2,000万元]并入C公司。吸收合并后C公司注册资本60,773.66万元。
解答:
关于吸收合并中存续企业注册资本设定需要分以下情况讨论:
(1)如果C、D、E三家公司中至少有一家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根据2001年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第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因此,无论合并方或者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之前是否存在因累计亏损等原因导致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况,合并后存续企业的注册资本都是参与合并各方注册资本的加总数。此情况下,如果被合并方的净资产小于所增加的注册资本,则会导致合并后存续企业的资本公积出现负数。
(2)如果C、D、E三家均为内资企业,则《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第二条作出了如下规定:
(五)支持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
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六)支持公司自主约定股东出资份额。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
合并、分立前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公司,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的约定,按照合并、分立前规定的出资期限缴足。
因此,如果C、D、E均不是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合并后存续的C属于内资公司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由参与合并各方的股东协商确定合并后存续的C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避免出现账务处理后资本公积为负数的情况。基于谨慎的考虑,如果被合并方因为累计亏损等原因导致净资产小于其原有的实收资本或注册资本,则不建议因吸收合并而增加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超出被合并方的净资产额。
扩展及学习笔记:
1.无论合并方或者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之前是否存在因累计亏损等原因导致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况,合并后存续企业的注册资本都是参与合并各方注册资本的加总数。此情况下,如果被合并方的净资产小于所增加的注册资本,则会导致合并后存续企业的资本公积出现负数。
2.如果C、D、E均不是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合并后存续的C属于内资公司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由参与合并各方的股东协商确定合并后存续的C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避免出现账务处理后资本公积为负数的情况。基于谨慎的考虑,如果被合并方因为累计亏损等原因导致净资产小于其原有的实收资本或注册资本,则不建议因吸收合并而增加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超出被合并方的净资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