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拓展资料: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X财库〔(2020)46号)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可以享受扶持政策,即:只要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使是大企业供应商提供的,也可以享受扶持政策。
由此可见,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对于扶持政策的认定依据是货物的制造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而不限定提供货物的供应商到底是不是中小企业。
因此,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可以享受价格扣除扶持政策,但可以享受预留份额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X(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款第二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在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定概念是: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采购对象必须属于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
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政府采购(即PPP项目采购);在广义上是指利用财政(拨款、自有或融资)资金进行采购,对采购主体以及对采购对象是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或是否达到限额标准均无要求,或是利用社会资本进行PPP项目采购;在狭义上是指对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