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于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