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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务服务网 成都市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更好服务市场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7-17 07:08)
文章正文

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公安、财政、人社、行政审批(政务中心)、税务部门: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全面深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委厅〔2020〕87号)要求,为纵深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13日
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全面深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委厅〔2020〕87号)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纵深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不断完善市场主体进入和退出的体制机制,着力营造宽松便利的市场环境,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标杆城市。

二、改革措施

(一)持续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全市范围内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0.5个工作日内。优化完善企业开办线上平台(“一窗通”、“营商通”,下同),在已整合设立登记、印章制作、申领发票、社保登记、银行开户预约等事项基础上,将企业缴存公积金开户登记等更多事项纳入企业开办线上平台,实现审批不见面。企业设立登记后,印章刻制、申领发票、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联办理,增强企业办理“一件事”整体体验。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市网络理政办、成都公积金中心(第一个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二)试点推行企业名称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申报承诺改革试点方案》(附件1),在市级登记机关试点推行企业名称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行名称申报,系统自动比对实时导出结果,申请人作出相关承诺后,登记机关不再对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近似等情形进行人工审查。通过申报承诺,扩大申请人自主选择名称的权利和范围,提高企业登记工作效率。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试点推行企业经营范围备案制。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片区(以下简称“成都自贸区”)范围内开展企业经营范围备案制改革试点,允许企业经营范围除记载主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外,不登记一般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可通过企业章程或者协议备案。需要登记具体经营项目的,实行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和统一的数据查询接口为企业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由申请人从规范目录中自主选择规范条目进行登记。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双流区、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四川天府新区、双流区、青白江区行政审批局

(四)试点推行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制定《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附件2),在成都自贸区开展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商事登记申请和承诺,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双流区、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四川天府新区、双流区、青白江区行政审批局

(五)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定《进一步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指导意见》(附件3),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力度,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推广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实施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模式。明确申请人应当遵守的场所禁止性规定的义务。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六)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在成都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基础上,适时在成都自贸区外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施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改革方式精简优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创新创业活力。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网络理政办,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七)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按照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实现市场主体身份在线“一次验证、全网通用”,推进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共享复用,方便市场主体办事,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应用。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网络理政办,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八)构建电子印章制作、发放、使用服务体系。联动公安印章备案管理系统数据,在企业设立生成电子营业执照的同时,同步生成含有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密钥和公安备案印章印模图形的一套四枚电子印章(含企业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为每户新设企业免费同步发放电子印章。逐步推广电子印章使用范围,在企业办理银行开户、涉税事项、员工就业参保等涉企服务高频领域,率先实现电子印章作为电子签名工具。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网络理政办,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九)升级公章刻制信息系统服务功能。通过微信小程序、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实现用章企业法定代表人人像采集、网上支付、印章材料在线获取。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推广电子发票应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明确的推行范围和试点工作内容,平稳有序推进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持续扩大“蓉票儿”推广面,稳步推进“蓉票儿”提档升级,开发“蓉票儿”人脸识别开票、支付一体化功能。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十一)完善企业注销制度。认真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优化普通注销登记制度,试点开展企业注销套餐式服务。依托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实行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

(十二)完善企业跨区(市)县迁移管理制度。破除企业迁移过程中的行政障碍,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住所和税务信息变更登记。完善财税利益调整、实施惩罚处理措施,建立企业跨区(市)县迁移管理制度,形成覆盖企业迁移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全链条的协同处置机制。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网络理政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财政局、税务局

(十三)创新商事登记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探索建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准入异地同标”便利化准入机制,构建成渝地区“同一标准办一件事”的市场准入服务系统,推进成渝两地市场主体数据共享运用。统一成德眉资一体化企业登记服务标准,设立“成德眉资一体化企业登记服务专窗”,实现异地登记注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分批次有序推进“跨省通办”登记注册工作。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部署,主动作为,纵深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切实推动我市国际化营商环境3.0版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二)加强协调指导。各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强化业务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基层工作的业务指导,共同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三)强化实施保障。各单位要针对涉企服务需求,进一步

加强人财物投入,保障窗口服务高效运行。要按照工作作风建设要求,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技能、提升服务质量。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5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企业名称登记申报承诺改革试点方案

2.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3.进一步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指导意见

4.企业开办流程图

附件1

企业名称登记申报承诺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全面深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委厅〔2020〕87号)要求,持续推进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激发更大市场活力,结合成都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际,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申报承诺改革试点。

一、改革目标

试点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申报承诺改革,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企业名称,根据比对结果,在知晓名称相似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情况下作出承诺并选择使用,登记机关不再对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近似情形进行人工审查, 释放名称资源,扩大申请人自主选择名称的权利和范围,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工作效率。

二、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市本级登记的内资公司。

三、改革内容

申请人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网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依据查询比对结果选择名称,在企业登记时一并办理名称登记。

(一)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骗、误导公众,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包括知名企、事业名称字号及其简称),不得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不得引发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为,扰乱公众秩序和市场秩序。存在上述情形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因上述情形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效公示期内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等负面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上述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已投资(任职)企业存在相关情形的,信用记录完成修复前,不纳入企业名称登记承诺改革试点范围。

(二)对于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通过、符合比对规则及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三)对于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相近似情形的,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告知申请人可能存在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被强制更名等法律风险,申请人签署《企业名称登记申报告知承诺书》(附),登记机关不再对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近似情形进行人工审查,可办理登记。

(四)完善名称争议处理机制。登记机关按照《四川省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争议处理规则》处理名称争议。通过申报承诺制登记的企业名称,存在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或其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企业名称不适宜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拒不变更或改正的,由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并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行联合惩戒。

各区(市)县登记注册部门可参照本方案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申报承诺改革试点。

附:企业名称登记申报告知承诺书

企业名称登记申报告知承诺书

登记机关告知事项:

一、申请人在申请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前应当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知晓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示的相关内容。

二、企业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不得违反诚信原则、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三、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如相关权利人认为企业的名称与其名称近似,或存在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经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认定你企业应当停止使用名称的,你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并将你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行联合惩戒。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登记机关将通过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等平台公示本告知承诺书,供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申请人已知悉登记机关告知事项并知晓相关法律风险,知晓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示的相关内容。现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如有权利人提出异议,本企业将服从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积极主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告知承诺书在企业设立和名称变更时填写。

2.本告知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2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

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和规范市场主体登记工作,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和《关于印发<成都自贸区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成自贸组〔2020〕1号)要求,现就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片区(以下简称“成都自贸区”)内开展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环境

(一)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定义。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向登记机关提出商事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制度。商事主体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活动的,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二)试行范围。成都自贸区内资公司设立登记。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联合惩戒对象和存在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等负面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上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已投资(任职)企业存在上述情形的,相关信用记录完成修复前,不纳入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范围。

(三)遵循原则。推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遵循依法确认、便捷高效,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信息共享、改革容错的原则。

二、改革登记模式,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以申请人自主申报和信用承诺为基础,登记机关将办理登记相关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交《商事登记确认书》《商事登记确认制告知承诺书》及公司章程等必要材料,不再提交申请文书及多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并承诺所申报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登记机关依申请人提交的《商事登记确认书》及相关必要材料确认登记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理登记手续。

(一)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和比对,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申请登记,赋予企业更多名称自主选择权,进一步减少企业名称登记环节,提高登记效率。

(二)实行企业住所自主申报。商事主体住所应当符合《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对企业住所的要求。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作出符合事实和相关规定的承诺,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三)试行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备案。允许企业经营范围除记载主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外,不登记一般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可通过企业章程或者协议备案。需要登记具体经营项目的,实行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使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和统一的数据查询接口为企业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由申请人从规范目录中自主选择规范条目进行登记。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推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提供坚实保障

(一)加强信息公示。登记机关将《商事登记确认制告知承诺书》归入市场主体登记档案,记录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实施社会监督。

(二)加强监督管理。对于实行确认制登记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信用中国(四川成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开相关监督管理信息。

(三)加强信用约束。对未履行承诺的、作出虚假承诺骗取登记的市场主体和有关责任人,除依法处置并通过相关平台公示相关信息,其信用记录修复完成前,不纳入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范围。

(四)各自贸落地区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细则。

附:1.《商事登记确认书》

2.《商事登记确认制告知承诺书》

附1

商事登记确认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住   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其他            )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营业期限/经营期限

 

□长期             □             年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经营范围

(实行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由申请人从《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中自主选择。)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董事会成员签字: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试行商事登记确认制的内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国别(地区)

 
 

职    务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住    所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职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2、“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经理一般应为“聘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明确上述人员的委派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附表3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国别

(地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认缴)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

比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其他________)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附表5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信息

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房屋所有权人

(姓名或名称)

 
 

邮政编码

 
 

住 所(经营场所)

 

省       市       区(市)县        乡(街道)         村(社区)                号

 

取得方式

 

□自有   □租赁    □托管(托管机构名称:                    )

 

房屋性质

 

□办公   □商用    □其他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本文书适用于商事登记确认制内资公司设立登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

2.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3.根据实际情况,在取得方式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附2

商事登记确认制告知承诺书

登记机关告知事项: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关于印发<成都自贸区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成自贸组〔2020〕1号)文件精神,我市在成都自贸区内对内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试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

2.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向登记机关提出商事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制度。

3.市场主体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不得违反诚信原则、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4.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

5.允许市场主体经营范围除记载主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外,不登记一般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可通过企业章程或者协议备案。需要登记具体经营项目的,实行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以申请人自主申报和信用承诺为基础,登记机关将通过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等平台公示本告知承诺书,供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如违背信用承诺,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已认真阅读登记机关告知事项,并对以下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承诺不实,申请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1.申请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申报的名称­­­                    已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比对并通过,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相关的规定。

3.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位于­­­                    (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

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真实、有效、合法,符合《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对企业住所的要求,可合法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不属于《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申报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及负面清单内的场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自觉接受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城管、市场监管、文广旅、卫健等审批、监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申报的经营范围系从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中自主选择的规范条目。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5.自愿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申报的内容不实的,申请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3

进一步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成办发〔2020〕6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力度

(一)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对住所作为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含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对经营场所登记,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二)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支机构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的,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也可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无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方便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相关法律法规对设立分支机构有特定要求的除外。

二、推广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

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参照成都自贸试验区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的经验和做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拟制有关实施方案并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后施行。

三、实施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模式

(一)托管机构和集群企业的定义

1.托管机构是指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组织,包括企业类托管机构(托管企业)和非企业类托管机构(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或委托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大学产业园、企业孵化器登记创新创业载体的管理机构,以及注册地在本市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2.集群企业是指将住所设于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并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鼓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以及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各类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器,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二)适用对象

无需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的企业或者创业初期暂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除外。

(三)集群企业住所登记

集群企业住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托管企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电子营业执照,下同);

2.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新创业载体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集群企业住所变更

发生下列情况时,集群企业应当向市场监管或履行企业登记注册职能的部门申请住所变更登记。

(1)集群企业与托管机构终止住所托管合同的,集群企业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2)托管机构住所发生变更的,集群企业应当在托管机构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3)托管机构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集群企业应当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集群企业未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托管机构义务

1.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代理签收邮件、信函、法律文书等住所托管基本服务,应当建立完善集群企业档案管理、日常联系、信息保密等托管服务规章制度,配备与托管服务业务相适应的人员。

2.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应当订立书面托管合同,合同应当约定发生托管机构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托管机构终止从事托管业务情形的,托管机构通知、协助集群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义务及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责任。

3.托管机构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集群企业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4.托管机构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前30日前通知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5.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托管机构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集群企业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监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抽查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拒不配合的,不纳入住所托管机构范围,限期变更经营范围,终止住所托管服务经营范围。

托管机构、集群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规范农民利用闲置宅基地开办农家乐提交材料

申请人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8〕19号)的规定,利用宅基地开办农家乐的,应当提交宅基地使用权证明,租赁他人宅基地的,还应提交有效租赁合同。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记为农家乐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改变其原有使用性质。

五、明确申请人应当遵守的场所禁止性规定义务

申请人应当遵守《办法》第九条列举的十二种场所禁止性规定,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各级登记部门应就申请人遵守《办法》第九条场所禁止性规定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在申请人领取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时一并发放《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告知书》(附),但不作为申请材料收取。

六、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审批和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告知书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告知书

一、市场主体的住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规范性文件等要求。

二、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将住宅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应依法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三)依法经规划和自然资源、卫健、生态环境、应急(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下列场所不得申报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一)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违法用地建设项目,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二)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
  (三)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企业的经营场所。  

(四)不得违反产业功能区和产业生态圈的规划,新建工业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经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的除外。
  (五)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六)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七)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八)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
  (九)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经营场所。
  (十)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十一)各区(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企业的现实需求,建立完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负面清单内的场所区域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十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能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附件4

企业开办流程图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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