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高新区人才队伍建设,激励人才落户高新区、就业高新区,根据《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进一步推动“人才特区”建设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现组织开展青岛高新区2023年度企业引才支持、人才生活补贴及留学人才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引才支持
(一)补贴范围
企业引才支持面向《若干政策》发布以后,年度内从市外引进毕业三年内产业人才(须首次在高新区缴纳社保且满6个月)的高新区核心区内规模以上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产业领域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高新区核心区内规模以上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产业领域企业;
(2)从市外引进毕业三年内产业人才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首次在高新区缴纳社保满6个月,引进人才就业时间以企业就业系统登记日期为准。
(三)补贴标准
按照每引进一名博士1万元、硕士0.5万元的标准向企业发放人才引进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向高新区人才综合服务大厅提出申请,集中办理。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青岛高新区2023年度企业引才支持申报企业统计表》(附件1)、《青岛高新区2023年度企业引才支持申报人员统计表》(附件2)纸质版及电子版;
(2)申报主体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纳税证明;
(3)引进人才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选择6个月)、劳动(聘用)合同原件扫描件及复印件;
(4)引进人才在申请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二、人才生活补贴
(一)补贴范围
人才生活补贴面向《若干政策》发布以后,首次来高新区核心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就业(含高新区内人力资源机构派遣到高新区内用人企业实际工作的人才)并落户的毕业三年内高校毕业生及新进入高新区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的博士后。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高校毕业生为毕业三年内首次来高新区就业,申请人须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2)申请人须满足青岛市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或博士后生活补贴相关条件并已开始领取补贴;
(3)申请毕业生生活补贴须落户高新区;
(4)派遣制人员须满足高新区内人力资源机构派遣到高新区内用人企业实际工作的人才。
(三)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3000元,自首次在高新区缴纳社会保险月份起36个月内;博士后每人每月3500元,自首次领取市级补贴起24个月内。上述补贴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月数核定补贴享受期限。
(四)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派遣制人员通过实际用工单位)向高新区人才综合服务大厅提出申请,集中办理。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青岛高新区2023年度人才生活补贴申报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及电子版;
(2)申报主体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纳税证明;
(3)申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选择6个月)、劳动(聘用)合同(派遣制人员提供与人力资源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实际用工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入站协议原件扫描件及复印件;申请毕业生生活补贴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其中户口簿须包括首页、索引页、个人信息页等信息。
(4)新入高新区博士后工作站(基地)入站证明。
(5)申请人在申请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派遣制人员提供在人力资源机构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三、留学人才补贴
(一)补贴范围
留学人才补贴面向《若干政策》发布以后,首次来高新区工作或创业、落户并在高新区核心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缴纳社保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申报奖励时已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就业时间以企业就业系统登记日期为准;
(2)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才,且人才须通过“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进行信息采集;
(3)申请人申报补贴时须落户高新区。
(三)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每人每月400元,自首次在高新区缴纳社会保险月份起36个月内,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月数核定补贴享受期限。
(四)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向高新区人才综合服务大厅提出申请,集中办理。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青岛高新区2023年度留学人才生活补贴申报汇总表》(附件4)纸质版及电子版;
(2)申报主体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纳税证明;
(3)申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报人申请单位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5)申报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其中户口簿须包括首页、索引页、个人信息页等信息。
四、申报时间、地址及电话
集中申报时间:2023年12月12日-12月22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材料提交地址:青岛高新区汇智桥路127号青岛国家大学科技园C4号楼101(青岛高新区人才综合服务大厅7号窗口)
电子版发送邮箱:gxqrencai@126.com(邮件命名:企业名称+补贴名称+人数)
咨询电话:68686082
监督电话:82020778
五、其他事项
(一)同一人员获得多项奖励(资助)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资助) ,所涉及奖励的应缴税费由个人承担。
(二)申报单位及人才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申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相应资格,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青岛高新区人才综合服务大厅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名单经高新区主管部门复审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青岛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附件: